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15 年第 2 題單選題
為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下列那種情形不在此限?
A加害人仍在外逃亡
B被害人為外國人
C尚有其他被害人未被救援
D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媒體原則上不得報導足以識別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或「成年被害人同意」時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時,得例外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資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媒體原則上不得報導足以識別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或「成年被害人同意」時例外。
看到「媒體保密例外」,直覺聯想「司法或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或「成年被害人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加害人是否在外逃亡,並非公開被害人身分資訊的法定例外事由。
B✕
無論被害人國籍為何(本國人或外國人),皆受身分保密規定之保護,外國人身分並非例外事由。
C✕
尚有其他被害人未被救援,並非公開被害人身分資訊的法定例外事由。
D✓ 正確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時,得例外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資訊。
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保密與例外
| 原則 | 例外情形 |
|---|
|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1. 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受監護/輔助宣告者需得監護人/輔助人同意)
2. 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
考生可能會誤以為為了追緝逃亡加害人或救援其他被害人,可以公開被害人資訊。但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僅限於「成年被害人同意」或「偵查機關/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不可自行擴張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