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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424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債務人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正確答案
C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
D第三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但對待給付義務仍在要約人,債務人無法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錯誤敘述。對待給付義務在要約人身上,債務人只能向要約人請求對待給付,無法直接向第三人請求,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不負對待給付義務。

考點:要約人之權利考點: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考點: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考點: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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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