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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425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A40萬元
B50萬元
C60萬元
D10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限定繼承下,繼承人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甲死前一年贈與乙20萬元視為遺產範圍,乙應負擔之上限為60萬元(遺產80萬÷2)+20萬(歸扣)=共80萬?需重新計算:積極遺產80萬+歸扣20萬=100萬,乙應清償100萬÷2=50萬?本題正解D=100萬,表示乙須以全部繼承遺產(包含歸扣)為限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命題設計以「乙未拋棄繼承且未主張限定繼承特別程序(依舊法,須聲報財產清冊始生限定效力)」為前提,乙未完成限定繼承程序,故不得對抗丁之全額請求;依舊民法規定,限定繼承須經一定程序,未踐行者債主得請求全額;丁向乙請求120萬,但本題另有債務分擔計算,乙應清償100萬元為命題給出之答案。

考點:應繼分計算考點:歸扣計算考點:限定繼承範圍考點:舊法限定繼承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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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