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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4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純獲利益判斷考點:贈與人撤銷贈與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
C行使解除權正確答案
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行使解除權會導致契約消滅,並非單純獲益,故非純獲利益。

逐選項解析

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純獲利益判斷✕ 易錯陷阱
作為受贈人雖須負擔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乍看似有負擔,但通說及實務認為受贈本身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此選項屬純獲利益,不選。
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贈與人撤銷贈與✕ 錯誤
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係以贈與人身份行使撤銷權,此非純獲利益,但題目問的是「非純獲利益」的選項,B雖也有疑義,然依通說此乃法律行為而非本題最典型答案,故不選。
C行使解除權✓ 正確
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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