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2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親屬編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多少日止,為受胎期間?
C正確答案
民法第1062條規定受胎期間為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共122日。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62條第1項明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此區間用於認定婚生子女。
考點:數字陷阱考點:干擾選項考點:受胎期間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