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2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男為我國人民,其與泰國籍的乙女於我國結婚,並定居於我國。關於兩人之婚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我國法
B婚姻之成立,依我國法及泰國法
C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亦為有效
D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者,應經公證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涉外婚姻準據法題:D 錯在夫妻財產制書面合意適用本國法無須經公證。
為什麼答案是 D
涉民法第 48 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法條僅要求「書面」,並無「應經公證」之規定。此為本題陷阱,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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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婚姻準據法題:D 錯在夫妻財產制書面合意適用本國法無須經公證。
涉民法第 48 條:夫妻財產制合意只要「書面」即可,不需公證!這是最常考的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涉民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之地之法律。敘述正確。
B✕
涉民法第 46 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為我國人、乙為泰國人,故須分別依我國法及泰國法(採併行適用主義)。敘述正確。
C✕
涉民法第 46 條但書: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故依任一方本國法即可,屬選擇適用以利婚姻成立。敘述正確。
D✓ 正確
涉民法第 48 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法條僅要求「書面」,並無「應經公證」之規定。此為本題陷阱,故敘述錯誤。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婚姻相關準據法速記
| 事項 | 條文 | 準據法 | 備註 |
|---|
| 婚姻成立(實質) | 第46條本文 |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併行適用 |
| 結婚方式(形式) | 第46條但書 | 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 | 選擇適用 |
| 婚姻效力 | 第47條 | 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 階段適用 |
| 夫妻財產制 | 第48條 | 合意(書面)其一方本國法/住所地法;無合意依第47條 | 僅須書面,免公證 |
| 離婚及效力 | 第50條 | 協議/起訴時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 階段適用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