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2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受鑑別人對鑑別異議結果,得如何救濟?
A得提起訴願
B得聲請提審
C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不得再聲明不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規定,受鑑別人對鑑別異議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以求程序迅速安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第7項規定,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考點:訴願程序排除考點:提審要件考點:行政訴訟排除考點:異議結果救濟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