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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喪失繼承權考點:繼承回復請求權

甲乙為夫妻,生有 A、B 二子,並收養 C 為養女。乙於民國 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 B 及 C 共同表示 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A 及 B 於乙死亡後,否認 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正確答案
D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 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喪失繼承權之宥恕規定適用於詐欺或脅迫被繼承人為遺囑之情形,且養子女與婚生子女應繼分相同。

逐選項解析

A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 B 及 C 共同表示 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喪失繼承權✕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因重大虐待或侮辱而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甲)」表示其不得繼承,而非由其他繼承人(B、C)表示。
BA 及 B 於乙死亡後,否認 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錯誤
繼承資格被否認並排除占有,C應依民法第1146條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非遺產酌給請求權(適用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C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正確
D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 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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