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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41單選題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 8 樓,乙住 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正確答案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人格利益受侵害須達「情節重大」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非一有侵害即可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問「錯誤」者,本選項為答案。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須「情節重大」方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非一有侵害即可求償,本敘述過度絕對化。

考點:居住安寧權考點:情節重大要件考點:健康權侵害考點:特別人格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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