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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414單選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正確答案
B抵押物之從物
C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從權利、扣押後孳息及殘餘物;但建築物附加具獨立性部分不當然及於。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862條第3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反面解釋,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如獨立增建)不為抵押權所及,除非另經設定。

考點:附加物獨立性考點:從物效力考點:扣押後孳息考點:殘餘物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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