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僅以『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力所得為公同共有。甲60萬元係婚前取得,屬婚前財產,仍由甲單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