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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契約承擔性質考點:債務不履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 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正確答案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乙、丙就使用 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租賃權讓與屬契約承擔,須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同意對出租人不生效力,讓與人對受讓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逐選項解析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契約承擔性質✕ 錯誤
錯誤。租賃權包含使用收益與支付租金,屬「契約承擔」,且具屬人性,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讓與,並非單純適用債權讓與規定。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債務不履行✓ 正確
正確。乙丙間之讓與契約有效,但因未取得甲之同意,致丙無法取得租賃權,乙對丙構成給付不能,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易錯陷阱
D乙、丙就使用 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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