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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415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間『使用管理』約定可登記對抗,但『應有部分轉讓限制』不可登記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第826條之1僅允許『使用、管理、分割、禁止分割』約定登記對抗,不包含『應有部分轉讓限制』。共有人本有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之權(第819條),不得以約定登記予以限制對抗第三人。

考點: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考點:地上權預付地租考點:區分地上權使用限制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自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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