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丙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10年5、6月進口貨物200萬元,在國內出售應稅貨物銷售額500萬元,出售免稅貨物銷售額800萬元(含土地銷售額400萬元),外銷貨物銷售額100萬元。丙公司110年5、6月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比例為何?
D正確答案
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總銷售額,土地須扣除,外銷為零稅率(應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分子=免稅800-土地400=400萬;分母=應稅500+免稅(扣土地後)400+外銷0稅率100=1000萬;不得扣抵比例=400/1000=40%。土地銷售額依兼營辦法須自分子分母同時扣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總銷售額,土地須扣除,外銷為零稅率(應稅)。
分子:免稅800-土地400=400萬;分母:應稅500+免稅400+外銷100=1000萬;400/1000=40%。
逐選項分析
A✕
25%可能是誤用500/(500+800+100)=500/1400推算,概念完全錯誤,不得扣抵比例分子應為免稅銷售額而非應稅。
B✕ 陷阱
37%為進口不列入但土地未扣除:800/(500+800+100)≈57%亦非此值;37%可能為其他錯誤組合。重點是土地銷售額400萬依法須自免稅銷售額中扣除。
C✕ 陷阱
38%常見陷阱:若誤將進口200萬列入分母=400/(500+400+100+200)=400/1200≈33%,或將土地列入分子未扣=800/(500+800+100)計算錯誤。進口貨物屬進項非銷售額。
D✓ 正確
正解:分子=免稅800-土地400=400萬;分母=應稅500+免稅(扣土地後)400+外銷0稅率100=1000萬;不得扣抵比例=400/1000=40%。土地銷售額依兼營辦法須自分子分母同時扣除。
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 項目 | 金額(萬) | 列入分子(免稅) | 列入分母(總額) |
|---|
| 進口貨物 | 200 | ✗進項非銷售 | ✗ |
| 應稅銷售 | 500 | ✗ | ✓ |
| 免稅(含土地) | 800 | ✓扣土地 | ✓扣土地 |
| 土地銷售 | 400 | ✗扣除 | ✗扣除 |
| 外銷零稅率 | 100 | ✗(屬應稅) | ✓ |
三大陷阱:(1)進口200萬是進項稅額基礎,不是銷售額,不列入比例計算;(2)土地銷售額雖屬免稅,依兼營辦法須自分子分母同時剔除;(3)外銷是『零稅率』屬應稅範疇,不是免稅,不列入分子。三者混淆就會算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