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3 題單選題
乙公司設於臺北市,並在日本設有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日本子公司同年度分配股利新臺幣300萬元予乙公司,匯回時已依日本稅法規定扣繳新臺幣75萬元所得稅,並符合我國所得稅法扣抵之規定,則乙公司110年度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國外已納稅款之扣抵數額為:
B正確答案
乙公司可扣抵的國外已納稅額為60萬元,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60萬元=國外所得300萬元 × 我國營所稅率20%。這是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的我國應納稅額,也是本題可扣抵上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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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公司可扣抵的國外已納稅額為60萬元,選(B)。
先將日本子公司股利300萬元併入所得,109年度課稅所得額合計為500萬元;再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全部應納稅額為100萬元;最後依國外稅額扣抵限額公式,扣抵上限=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我國稅額=300萬元×20%=60萬元。因實際已在日本扣繳75萬元,僅得於限額內扣抵60萬元。
逐選項分析
A✕
75萬元=日本實際已扣繳稅額,但國外已納稅額扣抵不是全額照扣,仍受我國扣抵限額限制;本題限額僅60萬元,所以錯。
B✓ 正確
60萬元=國外所得300萬元 × 我國營所稅率20%。這是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的我國應納稅額,也是本題可扣抵上限,正確。
C✕
45萬元通常是把扣抵概念與其他比例或錯誤稅率混淆,本題無任何法定依據可算出45萬元,錯。
D✕
40萬元是把全部所得200萬元誤乘20%,或把國內所得稅額誤當扣抵限額;但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稅額』計算,不是40萬元,錯。
最常見陷阱有三個:第一,看到日本已扣75萬元就直接選(A),忽略『限額』;第二,把全部所得200萬元誤認為已含國外股利,導致算錯稅基;第三,把扣抵限額誤算成全部應納稅額100萬元或國內所得稅額40萬元。記住:限額看的是『國外所得增加多少我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