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申報方式混淆考點:舊制規定/未扣漲價
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於110年8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其於107年4月10日以2,000萬元取得之房地,土地公告現值為85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9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未提出相關之成本費用。請問甲公司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為多少?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離課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B課稅所得47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
C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正確答案
D課稅所得375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C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規定,未提示費用按成交價3%計算(上限30萬)。課稅所得為「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逐選項解析
A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離課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混淆✕ 易錯陷阱
課稅所得計算正確(420萬),但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應「合併申報營所稅」,而非分離課稅不申報(個人才是分離課稅、分開申報)。
B課稅所得47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舊制規定/未扣漲價✕ 易錯陷阱
470萬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未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且「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是房地合一1.0的舊制規定,2.0已改為分開計稅。
C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正確
D課稅所得375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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