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於110年8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其於107年4月10日以2,000萬元取得之房地,土地公告現值為85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9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未提出相關之成本費用。請問甲公司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為多少?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離課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B課稅所得47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
C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正確答案
D課稅所得375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