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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016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於110年8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其於107年4月10日以2,000萬元取得之房地,土地公告現值為85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9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未提出相關之成本費用。請問甲公司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為多少?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離課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B課稅所得47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
C課稅所得420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正確答案
D課稅所得375萬元;分開計稅,需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規定,未提示費用按成交價3%計算(上限30萬)。課稅所得為「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為什麼答案是 C

課稅所得=成交價2500萬-成本2000萬-推計費用3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420萬。依房地合一2.0規定,營利事業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考點:申報方式混淆考點:舊制規定/未扣漲價考點:房地合一2.0計算考點:忽略費用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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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