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0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A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B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
C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
D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損失、罰鍰、滯納金等不得列費用,但滯納『利息』屬資金使用對價可列支。
為什麼答案是 D
滯納『利息』是因延遲繳納所產生的資金使用對價,性質類似利息費用而非處罰,依查核準則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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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損失、罰鍰、滯納金等不得列費用,但滯納『利息』屬資金使用對價可列支。
口訣:「罰金罰鍰滯納金怠報金」都不能認列,只有『利息』性質的可以!
逐選項分析
A✕
所得稅法第38條明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避免營利事業將私人支出轉嫁。
B✕ 陷阱
營業稅法第51條是對漏稅行為的追繳與處罰,屬違章結果,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否則等於鼓勵逃漏稅。
C✕
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皆為行政罰性質,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不得列報,避免懲罰效果被稅負抵銷。
D✓ 正確
滯納『利息』是因延遲繳納所產生的資金使用對價,性質類似利息費用而非處罰,依查核準則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稅捐相關支出能否列費用一覽
| 項目 | 性質 | 能否列費用 | 法源 |
|---|
| 滯納金 | 行政罰 | ❌ 不可 | 所得稅法§38 |
| 滯報金/怠報金 | 行政罰 | ❌ 不可 | 所得稅法§38 |
| 追繳稅款(§51) | 漏稅處罰 | ❌ 不可 | 所得稅法§38 |
| 滯納利息 | 資金對價 | ✅ 可以 | 查核準則§94 |
| 業務外損失 | 非營業必要 | ❌ 不可 | 所得稅法§38 |
滯納『金』vs 滯納『利息』一字之差,命運大不同!滯納金是罰,不可列;滯納利息是錢的時間成本,可以列。考選部最愛用這組混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