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關於公寓大廈住戶之權利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B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正確答案
C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D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公寓大廈住戶對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權利義務,核心在於專有部分的利用限制與不可分性。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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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公寓大廈住戶對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權利義務,核心在於專有部分的利用限制與不可分性。
看到「共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秒刪A;看到「設定負擔可分離」秒刪C;進入他人家中修繕當然要「他住戶」同意而非管委會,秒刪D。正解為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區分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客體是「專有部分」,而非「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須按應有部分比例或約定為之。
B✓ 正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敘述完全正確。
C✕ 陷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用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無論是「移轉」或「設定負擔」皆不得分離,以維持產權完整性。
D✕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時,應經「該住戶」同意(該住戶不得拒絕);若遭拒絕,應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而非僅經管委會同意即可強行進入。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權利比較
| 項目 | 專有部分 | 共用部分 |
|---|
| 使用收益處分 | 得自由為之,並排除他人干涉 | 按應有部分比例或約定為之 |
| 利用限制 | 不得妨害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 | 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
| 處分一體性 | 不得與共用部分及基地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 從屬於專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 |
選項A故意將「專有部分」替換成「共有部分」;選項C則在處分一體性上挖洞,將「設定負擔」例外化。考試時務必看清權利客體與處分行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