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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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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96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否則即逾越必要之程度正確答案
B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C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
D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釋字656號認登報道歉若未涉自我羞辱等侮辱人格,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未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釋字656號認為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只要未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即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合憲。

考點:登報道歉合憲考點:比例原則考點:不表意自由考點:名譽權保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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