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
B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C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低於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正確答案
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C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為概括基本權條款,所保障之權利與明文列舉者具同等憲法位階。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即本題答案)。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非列舉基本權(如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契約自由),與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具有「同等憲法位階」,並無重要性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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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為概括基本權條款,所保障之權利與明文列舉者具同等憲法位階。
反向題找「錯誤」:列舉權 vs 非列舉權無位階高低之分 → C 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22條為「概括條款」,凡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權利,均受保障,補足明文列舉之不足,如隱私權、婚姻自由等皆由此而來。
B✕
正確。憲法第22條明文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為條文文義之直接描述。
C✓ 正確
錯誤(即本題答案)。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非列舉基本權(如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契約自由),與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具有「同等憲法位階」,並無重要性高低之分。
D✕
正確。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為大法官承認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權利,如釋字第689號所闡釋。
憲法第22條衍生之非列舉基本權
| 權利 | 代表釋字 | 內涵 |
|---|
| 隱私權 | 釋字585、603 | 私密領域不受侵擾 |
| 資訊自決權 | 釋字603 | 自主決定個資揭露 |
| 契約自由 | 釋字576 | 締約內容之自主 |
| 一般行為自由 | 釋字689 | 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
| 婚姻自由 | 釋字748 | 同性婚姻亦受保障 |
C 選項故意製造「列舉權 > 非列舉權」的錯誤位階觀念。考選部最愛這樣考!記住: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與第7條至第21條列舉權具有同等憲法效力,僅是「發現方式」不同,絕無重要性高低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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