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6 年第 50 題單選題
甲向負責工程招標之公務員乙關說,希望乙能夠洩漏工程底標,惟未言及賄賂。乙應允,並告知底價,甲於得標之後,前往乙住處給予200萬元,乙明知該款項為洩漏底標之對價,仍予收受。翌日,乙因良心不安,向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提報此事。關於甲、乙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正確答案
B甲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C甲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D甲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A正確答案
洩漏工程底標屬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雙方均論違背職務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洩漏工程底標違反公務員應守祕密、公正執行職務之義務,屬「違背職務」行為。甲交付200萬對價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乙明知為對價仍收受,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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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洩漏工程底標屬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雙方均論違背職務罪。
關鍵字「洩漏底標」=違背職務,兩邊同步判斷即可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洩漏工程底標違反公務員應守祕密、公正執行職務之義務,屬「違背職務」行為。甲交付200萬對價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乙明知為對價仍收受,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B✕ 陷阱
錯在乙的部分。乙洩漏底標明顯違背職務,不可能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行賄與受賄的職務性質判斷應一致。
C✕ 陷阱
錯在甲的部分。甲明知是要乙洩漏底標而給付對價,主觀上就是針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不能論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D✕
兩邊都錯。洩漏底標是典型違背職務行為(違反公正、保密義務),不是單純的職務範圍內行為,不能論不違背職務罪。
違背職務 vs 不違背職務 受賄罪對照
| 類型 | 行為性質 | 典型例子 | 刑度 |
|---|
| 違背職務受賄 | 做職務上不應做/不做應做的事 | 洩漏底標、放水、不當開標 | 較重 |
| 不違背職務受賄 | 本來就該做的職務行為收錢 | 核發本應核發之執照還收紅包 | 較輕 |
洩漏底標這類行為,本質上就是違背公務員不得洩密的義務,所以行賄跟受賄雙方都要論違背職務罪。關鍵判斷是看「這個職務行為本身該不該做」,而不是看事後有沒有自首或當下有沒有明講「這是賄賂」。很多考生會被自首情節拉走注意力,以為自首會改變罪名,但自首只影響量刑,不會讓違背職務變成不違背職務。另一個常見誤區是以為雙方要講得很明白才算對價關係,其實只要彼此心知肚明「給錢換辦事」,就算沒說破也成立。記住:先判斷職務行為該不該做,再看有沒有對價關係,自首跟明示只是附加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