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6 年第 27 題單選題
關於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願離婚,以書面為之,且應有4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區公所為離婚之登記
B裁判離婚,應以口頭向區公所聲請調停,並請該主管機關訂立分居條款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正確答案
D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為離婚之雙親裁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C正確答案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無須當事人另行登記。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事人不必再自行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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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無須當事人另行登記。
兩願離婚=2人以上證人+戶政登記;調解/和解/判決離婚=法院通知戶政,直接生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兩願離婚須書面、「2 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非區公所)為離婚登記。本題把 2 人改成 4 人、戶政改成區公所,雙重錯誤。
B✕
裁判離婚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不是向區公所聲請調停,也無所謂「分居條款」。區公所僅辦戶政登記,無審判權。
C✓ 正確
依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事人不必再自行去登記。
D✕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屬於親權酌定事項,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不是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權限。主管機關僅負責訪視、協助評估。
三種離婚方式一次比較
| 類型 | 要件 | 生效時點 | 戶政登記 |
|---|
| 兩願離婚 | 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 | 戶政登記時 | 當事人自行登記 |
| 調解/和解離婚 | 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 | 成立時即生效 | 法院依職權通知 |
| 裁判離婚 | 具民法§1052事由+法院判決 | 判決確定時 | 法院依職權通知 |
離婚方式的生效時點跟機關管轄是兩大考點:兩願離婚要「書面 + 2 證人 + 戶政登記」三者齊備才生效,缺一不可;裁判離婚要透過法院訴訟判決;調解離婚最特別,調解筆錄一經法院作成就直接生效,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當事人不用再跑登記。考生常錯在把調解離婚當成兩願離婚,以為還要自己去戶政登記,或把證人人數 2 人記成 4 人。關鍵判斷:看到「調解成立」就知道法院已處理完畢,看到「兩願」就要檢查書面、證人、登記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