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憲法第77條),由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非考試院事項。考試院只管『任用前後的人事行政』,不管『違法失職的懲戒審判』。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