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6 年第 28 題單選題
甲受乙詐欺而出賣A地給乙,尚未交付該地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之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依法撤銷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B甲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廢止乙對甲之債權
C甲得主張乙違反禁止規定,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D若甲有拒絕給付之權利,該權利因一定時間之經過而消滅或不得主張,甲仍得拒絕履行
C正確答案
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僅得撤銷(民 92),非當然無效;禁止規定無效屬民 71 範疇,與詐欺無涉。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正解。詐欺所訂之契約並非違反禁止規定,不適用民法第 71 條而當然無效,而是得依第 92 條撤銷。甲不得主張契約無效,此敘述錯誤,正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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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僅得撤銷(民 92),非當然無效;禁止規定無效屬民 71 範疇,與詐欺無涉。
看到『詐欺』→ 撤銷(92 條),不是無效;『無效』是違反強行規定(71 條)才對。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被乙詐欺而出賣 A 地,當然得撤銷該買賣之意思表示,敘述正確。
B✕
乙以詐欺方式使甲負擔出賣 A 地之債務,構成侵權行為(民法 184)。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廢止(塗銷)加害人基於詐欺取得之債權,屬回復原狀之一種,敘述正確。
C✓ 正確
本題正解。詐欺所訂之契約並非違反禁止規定,不適用民法第 71 條而當然無效,而是得依第 92 條撤銷。甲不得主張契約無效,此敘述錯誤,正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D✕
民法第 198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縱罹於消滅時效,仍得拒絕履行。故甲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敘述正確。
意思表示瑕疵:無效 vs 得撤銷
| 類型 | 法條 | 事由 | 效果 |
|---|
| 當然無效 | 民 71、72、73 | 違反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欠缺法定方式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得撤銷 | 民 88、89、92 | 錯誤、誤傳、被詐欺或脅迫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 |
| 效力未定 | 民 79、170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 | 經承認始生效力 |
被詐欺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民 92),不是『當然無效』。很多考生看到詐欺就覺得契約無效,其實必須表意人主動撤銷才會溯及無效。C 選項把撤銷事由硬說成違反禁止規定,是典型偷換概念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