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6 年第 49 題單選題
甲為逃避警察追緝,故意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B甲所為成立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C甲所為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D甲所為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脫逃罪限『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甲尚未被逮捕故不成立脫逃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主體限『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甲僅在『被追緝中』尚未遭合法拘束人身自由,不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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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脫逃罪限『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甲尚未被逮捕故不成立脫逃罪。
看到『逃避追緝』≠『脫逃』!脫逃罪前提是已被合法拘束人身自由。
逐選項分析
A✕
撞擊巡邏車造成車輛毀損,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此為基本罪名,普通財物毀損即成立。
B✕
巡邏車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毀損之成立刑法第138條,與第354條為特別關係,優先適用138條。
C✕
警察執行追緝勤務中,甲以駕車撞擊方式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D✓ 正確
錯誤!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主體限『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甲僅在『被追緝中』尚未遭合法拘束人身自由,不構成脫逃罪。
本題涉及四個罪名一覽
| 條號 | 罪名 | 成立要件 | 本題是否成立 |
|---|
| §354 | 毀損器物罪 | 毀損他人之物 | ✅ 成立(但為138條所吸收) |
| §138 | 毀損公物罪 | 毀損公務員掌管之物 | ✅ 成立 |
| §135 I | 妨害公務罪 | 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 ✅ 成立 |
| §161 | 脫逃罪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 ❌ 不成立 |
題目用『逃避警察追緝』誘導考生聯想到『脫逃』。但脫逃罪之主體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甲在被追緝階段尚未被合法拘束人身自由,連脫逃罪的主體資格都不具備,根本不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