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
B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正確答案
C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任期四年
D考試委員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
B正確答案
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考試委員的確切人數與四年任期則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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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考試委員的確切人數與四年任期則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
B由釋字第175號直接支持。A、C把《考試院組織法》的名額與任期誤說成憲法規定;D則把總統提名說成由立法院提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只寫「考試委員若干人」,沒有明定確切名額;現行七人至九人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B✓ 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 陷阱
現行四年任期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沒有明定考試委員任期長度。
D✕ 陷阱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
考試院規範層級
| 項目 | 現行內容 | 法源 | 辨識重點 |
|---|
| 院長、副院長 | 各1人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 考試委員 | 憲法層次僅稱若干人;現行組織法定7至9人 | 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 確切名額不是憲法明定 |
| 任期 | 現行4年 |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 增修條文未明定任期長度 |
| 法律提案權 | 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釋字第175號 | B為正確敘述 |
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及提名同意程序;七至九人的名額與四年任期出自《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不要把組織法內容誤當成憲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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