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總統制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需要參議院批准
B參議院對於總統提名的部會首長,享有人事同意權
C總統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法案,覺得窒礙難行時,可以退回復議(reconsideration)正確答案
D1787年的聯邦憲法,對於總統連選得連任的次數並無規定
C正確答案
美國總統對國會法案是行使「否決權(veto)」而非退回「復議」,復議是我國制度用語。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此項。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法案是行使「否決權(veto)」將法案退回國會,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覆議」推翻;「復議」是中華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用語,兩者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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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美國總統對國會法案是行使「否決權(veto)」而非退回「復議」,復議是我國制度用語。
看到「復議」兩字就該警覺:那是中華民國五院制的用語,美國總統用的是 veto(否決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依美國憲法第2條第2項,總統締結條約須經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這是典型的權力制衡設計。
B✕
正確。總統提名部會首長(內閣)、聯邦法官、大使等高階官員,均須經參議院同意(advice and consent),此為參議院獨有權限。
C✓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此項。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法案是行使「否決權(veto)」將法案退回國會,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覆議」推翻;「復議」是中華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用語,兩者不可混用。
D✕
正確。1787 年原始聯邦憲法並未限制總統連任次數,直到 1951 年通過憲法第 22 條修正案後,才規定總統最多只能當選連任一次(即最多兩任)。
C 選項把我國憲政下的「復議(覆議)」用語套到美國總統身上,乍看流暢其實是張冠李戴。美國是 veto 否決權,不是「退回復議」。這是比較政府最愛考的混淆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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