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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412單選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A合憲,因為憲法並未保障收養自由,收養對象之規定純屬立法裁量
B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正確答案
C合憲,因本法涉及兩岸關係,為司法不應解釋之政治問題
D違憲,因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他國家、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並無此等限制,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釋字712號:收養配偶之大陸子女仍不予認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收養自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釋字712號認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具有家庭團聚之正當性,一律不予認可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之收養自由及家庭制度。

考點:收養自由屬基本權考點:釋字712號考點:政治問題迷思考點:違憲理由誤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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