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各聲請主體及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得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B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得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為由,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C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如認有關非地方自治事項所應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正確答案
D懲戒法院法官於其審理中之案件,認應適用之命令違憲,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C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新制下,立委聲請門檻降為1/4;法官僅能對「法律」聲請釋憲(命令可逕行拒絕適用);地方機關辦理非自治事項遇違憲疑義,須層報最高機關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地方機關僅能就「地方自治事項」受侵害自行聲請釋憲;若辦理「非地方自治事項」(如中央委辦事項),地方機關居於下級機關地位,須依同法第47條層報國家最高機關(如行政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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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新制下,立委聲請門檻降為1/4;法官僅能對「法律」聲請釋憲(命令可逕行拒絕適用);地方機關辦理非自治事項遇違憲疑義,須層報最高機關聲請。
看到「立委三分之一」秒刪(新制為四分之一);看到法官對「命令」違憲聲請秒刪(法官只能聲請「法律」違憲,命令可直接拒絕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憲法訴訟法》已刪除舊制大審法中抽象的「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類型。國家最高機關(如總統)僅得就具體的「法規範違憲」(第47條)或「機關爭議」(第65條)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B✕ 陷阱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門檻已由舊制的「三分之一」調降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選項仍停留在舊法規定。
C✓ 正確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地方機關僅能就「地方自治事項」受侵害自行聲請釋憲;若辦理「非地方自治事項」(如中央委辦事項),地方機關居於下級機關地位,須依同法第47條層報國家最高機關(如行政院)聲請。
D✕ 陷阱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官僅得就審理案件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違憲判決。若認為「命令」違憲,依釋字第137、216號解釋,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無須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重要聲請主體與要件
| 聲請主體 | 聲請客體 / 事由 | 門檻 / 條件 | 備註 |
|---|
| 國家最高機關 | 法規範違憲、機關爭議 | 無特定門檻 | 下級機關遇違憲疑義須層報最高機關聲請 |
| 立法委員 | 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 | 現有總額 1/4 以上 | 舊制為 1/3,新制已大幅調降門檻 |
| 地方自治機關 | 中央法規範違憲 | 須侵害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非自治事項(如委辦事項)須層報中央 |
| 各級法院法官 | 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 | 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 「命令」違憲可逕行拒絕適用,不得聲請 |
考選部極常將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混淆。請牢記:法官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因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遇到恐違憲的法律不能自己決定不適用;但遇到違憲的「命令」,法官本來就有權直接拒絕適用,不需要麻煩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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