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行為不屬於貨物之銷售?
A設立典權正確答案
B分期付款銷售
C貨物交換
D法院拍賣貨物
A正確答案
設立典權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僅提供他人使用收益,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銷售勞務」,而非「銷售貨物」。
為什麼答案是 A
設立典權係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並未移轉所有權。依營業稅法規定,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不屬於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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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設立典權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僅提供他人使用收益,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銷售勞務」,而非「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必須「移轉所有權」,設立典權僅移轉使用收益權,屬於銷售勞務,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設立典權係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並未移轉所有權。依營業稅法規定,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不屬於銷售貨物。
B✕
分期付款銷售本質上仍是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貨物。
C✕
貨物交換涉及貨物所有權的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銷售貨物。
D✕
法院拍賣貨物亦為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屬於銷售貨物。
營業稅法:銷售貨物 vs 銷售勞務
| 分類 | 定義核心 | 常見舉例 |
|---|
| 銷售貨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 | 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交換、法院拍賣貨物 |
| 銷售勞務 | 提供勞務,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 設立典權、出租財產、提供專業服務 |
考生容易混淆「銷售貨物」與「銷售勞務」的界線。判斷的絕對關鍵在於是否「移轉所有權」,若僅提供使用、收益權(如出租、設立典權),在營業稅法上皆歸類為「銷售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