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萬元,已納所得稅180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000萬元,已納所得稅250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A250萬元
B380萬元
C430萬元正確答案
D440萬元
答案與詳解
國外已納稅額為180萬加250萬等於430萬,小於扣抵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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