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5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萬元,已納所得稅180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000萬元,已納所得稅250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A250萬元
B380萬元
C430萬元正確答案
D440萬元
C正確答案
國外所得扣抵限額為國外所得乘20%稅率,比較已納稅額與限額取較小者,本題430萬小於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外已納稅額為180萬加250萬等於430萬,小於扣抵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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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外所得扣抵限額為國外所得乘20%稅率,比較已納稅額與限額取較小者,本題430萬小於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
國外已納稅額總和430萬,扣抵限額為國外所得2200萬乘20%等於440萬,取較小者即為實際可扣抵之43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僅計算德國分公司已納稅額250萬,漏計馬來西亞分公司已納稅額180萬,未將國外已納稅額全數加總。
B✕
未正確計算國外已納稅額總和或扣抵限額,屬於計算過程錯誤所產生之干擾數字。
C✓ 正確
國外已納稅額為180萬加250萬等於430萬,小於扣抵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為正確答案。
D✕ 陷阱
440萬為法規允許之扣抵限額,而非實際可扣抵稅額。實際扣抵應取已納稅額與限額之較小者。
國外所得稅額扣抵計算步驟
| 專案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國內所得額 | 題幹給定 | 2,000萬元 |
| 國外所得額 | 馬來西亞1,200萬 + 德國1,000萬 | 2,200萬元 |
| 國外已納稅額 | 馬來西亞180萬 + 德國250萬 | 430萬元 |
| 扣抵限額 | 國外所得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 | 440萬元 |
| 實際可扣抵稅額 | Min(國外已納稅額, 扣抵限額) | 430萬元 |
考生常將扣抵限額誤認為實際可扣抵稅額。扣抵限額為法規允許之上限,實際扣抵額須取國外已納稅額與限額之較小者。本題已納稅額430萬小於限額440萬,故可全數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