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多少限度內酌量估列?
A正確答案
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估列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為限度。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為限度酌量估列,本選項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估列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為限度。
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的備抵呆帳估列限度,直接記『1%』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為限度酌量估列,本選項敘述正確。
B✕
1.5%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備抵呆帳估列限度,為干擾選項。
C✕
2%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備抵呆帳估列限度,為干擾選項。
D✕
3%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備抵呆帳估列限度,為干擾選項。
備抵呆帳估列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適用對象 | 營利事業 |
| 適用科目 |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不含金融機構或信用合作社保證或承兌者) |
| 估列限度 | 餘額之 1% |
| 提列方式 | 就其當年度應估列數額內提列之 |
考生容易將備抵呆帳的估列限度與其他稅法上的比例(如捐贈扣除限額、交際費限額等)混淆。本題專指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的備抵呆帳,牢記『1%』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