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訂自治條例可處罰鍰、勒令停工、停業,但「公布姓名」屬中央專屬裁罰權,地方不得裁處。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姓名或名稱涉及名譽罰,性質較重,須由法律授權,非地方自治團體可自行裁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訂自治條例可處罰鍰、勒令停工、停業,但「公布姓名」屬中央專屬裁罰權,地方不得裁處。
記口訣「罰鍰、停工、停業」是地方可罰三兄弟,公布姓名這種名譽罰要交給中央法律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屬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之行政罰種類之一。
B✕
勒令停工屬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之行政罰種類。
C✕
停止營業同樣屬於自治條例得訂定並由地方裁處之罰則類型。
D✓ 正確
公布姓名或名稱涉及名譽罰,性質較重,須由法律授權,非地方自治團體可自行裁處。
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之行政罰種類
| 罰則種類 | 地方是否可裁處 |
|---|
| 罰鍰 | 可 |
| 勒令停工 | 可 |
| 停止營業 | 可 |
| 吊扣執照 | 可 |
| 公布姓名或名稱 | 不可(須法律授權) |
考生易誤以為地方自治條例可訂定所有行政罰種類,忽略地方制度法對罰則種類設有上限限制,公布姓名等較重罰則須法律授權,地方無權自行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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