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C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不可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數額
D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因無法定義務而拒絕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得刪減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預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立法院審預算可合理刪減,但不得增支、不得挪移科目;地方官不到會,不能拿地方補助款報復。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正解。釋字498號認為,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外,得衡酌是否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不得以其未到會為理由,刪減或擱置中央對地方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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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立法院審預算可合理刪減,但不得增支、不得挪移科目;地方官不到會,不能拿地方補助款報復。
看到「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到立院備詢→刪補助款」要秒選,這正是釋字498號禁止的操作。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憲法明文限制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考選部很愛考:立法院不是完全不能動預算,而是可刪減、不可增支。
B✕
此敘述正確。依釋字520號意旨,若行政院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應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報告的義務。
C✕ 陷阱
此敘述正確。釋字391號認為,立法院不得像修法律條文一樣,對各機關預算在款、項、目、節間任意移動增減,否則會變相改變行政政策與責任歸屬。
D✓ 正確
此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正解。釋字498號認為,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外,得衡酌是否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不得以其未到會為理由,刪減或擱置中央對地方補助款。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的憲法界線
| 事項 | 立法院可否為之 | 核心理由 | 代表依據 |
|---|
| 合理刪減預算 | 可以 | 屬於預算審議權範圍 | 憲法第63條、釋字391號 |
| 增加支出 | 不可以 | 避免立法權破壞行政財政責任 | 憲法第70條 |
| 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不可以 | 等於變相改寫行政施政計畫 | 釋字391號 |
| 因地方官不到會而刪地方補助 | 不可以 | 不得侵害地方自治與預算審議正當性 | 釋字498號 |
本題陷阱在把「中央官員對立法院負責」偷換成「地方官員也一律必須到立法院備詢」。地方自治團體不是行政院下級機關,不能用不到會當作刪補助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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