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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15單選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具拘束力;原因案件可獲救濟,定期失效也不排除聲請人再審。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所以是本題正解。錯在「聲請人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釋字725號明白表示,定期失效時聲請人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提非常上訴。

考點:拘束效力考點:個案救濟考點:定期失效考點:救濟方法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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