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釋字177、185、188、193號等揭示:定期失效解釋,原因案件當事人仍得請求救濟,非僅檢察總長得提非常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並非僅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177、185、188、193號等揭示:定期失效解釋,原因案件當事人仍得請求救濟,非僅檢察總長得提非常上訴。
抓「原因案件不得請求救濟」這句就是陷阱,因為釋憲聲請人本身就享有優惠效力,一定可以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解釋具一般拘束力外,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亦有拘束效力,此為正確敘述。
B✕
解釋與憲法意旨不符且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此為正確敘述。
C✓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並非僅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
D✕
為使原因案件獲實質救濟,解釋得諭知具體救濟方法,未諭知者則俟新法令公布後依新法裁判,此為正確敘述。
大法官解釋效力類型比較
| 解釋類型 | 原因案件救濟 |
|---|
| 立即失效解釋 | 聲請人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 定期失效解釋 | 聲請人仍得於期限內或屆滿後請求救濟(非僅檢察總長) |
本題把「聲請人享有優惠效力」的規則顛倒成「聲請人不得救濟、僅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混淆了定期失效解釋下聲請人仍受保障的原則,是典型的概念反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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