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規約效力會直接拘束繼受人;只有規約以外的其他約定,才限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答案。依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原則上應受拘束,不需要以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C 把其他約定的要件套到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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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規約效力會直接拘束繼受人;只有規約以外的其他約定,才限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
看到「規約=當然拘束繼受人」;看到「其他約定=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C 把兩者條件偷換。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具有一體性,不能把房屋、共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拆開移轉或單獨設定負擔。
B✕
此敘述正確。規約若依建物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等情形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區分所有人可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C✓ 正確
此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答案。依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原則上應受拘束,不需要以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C 把其他約定的要件套到規約。
D✕
此敘述正確。若是規約以外的其他約定,並非當然拘束所有後手,須特定繼受人對該約定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時,才應受拘束。
區分所有建物:規約與其他約定的拘束力
| 項目 | 對象 | 拘束繼受人要件 | 考試關鍵 |
|---|
| 規約 | 區分所有人間的共同自治規範 | 繼受人應受拘束 | 不問明知或可得而知 |
| 其他約定 | 規約以外的個別約定 | 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才受拘束 |
| 顯失公平規約 | 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 | 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撤銷 | 注意期間限制 |
本題最愛考「規約」與「規約以外其他約定」的拘束力差異。規約效力較強,繼受人直接受拘束;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限制,是放在其他約定,不是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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