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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931單選題

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有關共有土地之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正確答案
B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基地租用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D土地法第 104 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期限為15日不表示視為放棄,非10日。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非10日。題目故意把15日改成10日,此即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共有人15日考點:基地10日考點:三七五15日考點:物權vs債權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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