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區段徵收整理後,國宅、安置原住戶、行政院專案核准用地採「讓售」方式處理。
看到「安置原住戶」「國宅用地」→ 讓售,不必競價。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標售是區段徵收整理後「抵價地以外之可供建築土地」的原則處理方式,但國宅、安置原住戶用地因具政策目的,不採公開競價。
B✓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讓售」給需地機關或特定對象,以實現社會政策目的。
C✕
標租是處理公有土地的方式之一,但條文規定國宅、安置原住戶用地是「讓售」移轉所有權,而非出租使用。
D✕
設定地上權僅移轉使用權,無法達成安置原住戶取得住宅所有權的目的,非本條所定處理方式。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整理後土地處理方式
| 處理方式 | 適用土地 | 性質 |
|---|
| 抵價地 | 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 補償替代 |
| 讓售 | 國宅用地、安置原住戶、行政院專案核准 | 政策性移轉 |
| 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 | 其他可供建築土地 | 公開競價 |
| 登記為需地機關所有 | 公共設施用地 | 行政目的 |
標售 vs 讓售一字之差!區段徵收整理後土地「原則」是標售,但涉及社會政策(國宅、安置原住戶)時例外改採讓售。考選部最愛用 A 標售當誘答,看到「安置原住戶」就要直覺反應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