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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民法9525單選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三十萬元、二十萬元、五十萬元,並以其農地一筆分別為之設定第一、二、三順位抵押權。甲另向戊借款六十萬元,但無提供擔保。實行抵押權時,該抵押農地拍定價格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相關土地稅捐後,餘款為八十萬元。如乙為對戊相對拋棄其抵押權,則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下列何者為正確?

A乙受償三十萬元,丙受償二十萬元,丁受償三十萬元
B丙受償二十萬元,丁受償五十萬元,戊受償十萬元
C乙受償三.三三萬元,丙受償二十萬元,丁受償五十萬元,戊受償六.六七萬元
D乙受償十萬元,丙受償二十萬元,丁受償三十萬元,戊受償二十萬元正確答案
E乙受償十萬元,丙受償二十萬元,丁受償五十萬元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乙對戊相對拋棄第一順位抵押權,乙與戊同列無擔保債權人共享乙原可受償部分,其餘順位抵押權人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D

相對拋棄效果:乙讓出第一順位對戊,乙(30萬)與戊(60萬)按1:2比例共享乙原本可優先受償的30萬額度,乙得10萬、戊得20萬;丙仍為第二順位得20萬;丁第三順位得剩餘30萬(80-10-20-20=30)。合計10+20+20+30=80萬,分配正確。

考點:忽略相對拋棄考點:混淆絕對/相對拋棄考點:比例計算錯誤考點:相對拋棄比例分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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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