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Bowen(2010)及 Allen(2013)等人的研究,學者認為下列何種治療課程安排方式較具治療效率,且較適合非重度構音音韻異常的個案?
A每週 4–5 次,共 8 週的課程正確答案
B每週 1 次,共 10 週的課程
C每週 2–3 次,共 8 個月的課程
D每週 1 次,共 6 個月的課程
答案與詳解
每週 4-5 次共 8 週屬高頻率、短療程的密集式介入,符合 Bowen (2010) 與 Allen (2013) 提出對非重度構音音韻異常兒童最具治療效率的安排,能在短時間內累積足夠練習量並促進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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