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行為?
A甲騷擾已經分手之成年前女友
B乙辱罵未同居的父母
C丙毆打已經離婚分居之前配偶
D丁恐嚇已離婚分居之前配偶之再婚對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家暴法保護對象限於「現有或曾有家庭成員關係」,前配偶的再婚對象與行為人間無家庭成員關係,不在保護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與「前配偶的再婚對象」之間沒有現有或曾有的家庭成員關係,也非親密關係伴侶,不符家暴法第3條定義,不屬家暴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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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家暴法保護對象限於「現有或曾有家庭成員關係」,前配偶的再婚對象與行為人間無家庭成員關係,不在保護範圍。
秒解:判斷兩人間是否具『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連結,沒有連結就不適用家暴法。
逐選項分析
A✕
前女友屬於家暴法第63條之1所稱「年滿16歲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騷擾行為適用家暴法保護。
B✕ 陷阱
父母屬直系血親,無論是否同居都是家庭成員,辱罵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適用家暴法。別被「未同居」騙了。
C✕
前配偶屬於「曾有」配偶關係的家庭成員(家暴法第3條),即使離婚分居仍受家暴法保護。
D✓ 正確
丁與「前配偶的再婚對象」之間沒有現有或曾有的家庭成員關係,也非親密關係伴侶,不符家暴法第3條定義,不屬家暴法規範。
家暴法第3條「家庭成員」範圍
| 類型 | 範例 | 是否須同居 | 適用家暴法 |
|---|
| 配偶/前配偶 | 現任、已離婚配偶 | 不須 | ✅ |
| 直系血親/姻親 | 父母、子女 | 不須 | ✅ |
| 四親等內旁系親屬 | 兄弟姊妹、叔姪 | 須同居 | ✅ |
| 親密關係伴侶(滿16歲) | 男女朋友、前男女友 | 不須 | ✅(§63-1) |
| 前配偶的再婚對象 | 無關係第三人 | — | ❌ |
題目四個選項都有「分手/離婚/未同居」等字眼製造煙霧彈,引誘考生以為「沒同居就不算家暴」。真正判準是「雙方間有無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連結」,而不是現在住不住在一起。D的關鍵在於丁與「再婚對象」根本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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