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企劃管理類會務行政有關實務110 年第 36 題單選題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哪些人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1)
理事長 (2) 總幹事 (3) 有關職員 (4) 都不用負責任。
A理事長
B總幹事正確答案
C有關職員正確答案
D都不用負責任
B、C正確答案
農會財物非因不可抗力受損時,依法應由『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理事長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B、C
依農會法第32條規定,總幹事為農會實際業務執行者,當財物非因不可抗力受損時,依法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考點:理事長權責考點:總幹事責任考點:職員責任考點: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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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農會財物非因不可抗力受損時,依法應由『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理事長不在此限。
秒解技巧:農會實際業務由總幹事執行,故財物保管出問題找『總幹事』與『有關職員』,理事長不背這鍋!
逐選項分析
A理事長權責✕ 陷阱
農會法第32條明定連帶賠償責任人為總幹事及有關職員,理事長雖為農會法定代表人,但不負此項財物保管之連帶賠償責任。
B總幹事責任✓ 正確
依農會法第32條規定,總幹事為農會實際業務執行者,當財物非因不可抗力受損時,依法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C職員責任✓ 正確
依農會法第32條規定,實際經手或保管財物的『有關職員』,亦須與總幹事共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D免責條件✕
只要財物損害『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總幹事及有關職員就必須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都不用負責。
農會財物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 責任型別 | 責任主體 | 法源依據 |
|---|
| 連帶賠償責任 | 總幹事、有關職員 | 農會法第32條 |
| 不負此項連帶責任 | 理事長、理監事 | 無明文規定 |
考生易將農會法定代表『理事長』與實際執行業務的『總幹事』混淆。法條明定財物保管損害的連帶賠償責任歸屬於實際執行的總幹事及有關職員,切勿錯選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