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正確答案
C考試委員之人數與任期屬法律保留事項
D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 (B):考試院院長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由考試委員擔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及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規定考試院院長必須由考試委員擔任。這點要和司法院、監察院的「以其中一人為院長」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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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錯誤的是 (B):考試院院長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由考試委員擔任。
先抓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條文將「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並列,沒有規定院長必須從考試委員中產生;相較之下,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才有「以其中一人為院長」的寫法。因此 (B) 錯,官方答案仍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原憲法第 84 條關於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的規定,已因增修條文而不適用。
B✓ 正確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及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規定考試院院長必須由考試委員擔任。這點要和司法院、監察院的「以其中一人為院長」區分。
C✕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只稱考試委員「若干人」,未在憲法層次直接固定人數及任期;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為 7 人至 9 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 4 年,故屬法律規定事項。
D✕
正確。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並未停止適用憲法第 88 條,因此該規範仍有效。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考試院人事重點:1. 產生方式: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 院長資格:憲法增修條文未規定必須由考試委員兼任。3. 考試委員人數:現行法律定為 7 人至 9 人。4. 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 4 年。5. 獨立性: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6. 易混比較:司法院大法官是「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監察院是「監察委員 29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考試院則無此種『以其中一人』規定。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司法院或監察院的組織模式套到考試院。考試院條文寫法是「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並列,不是「考試委員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另須注意,考試委員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雖是憲法第 88 條規定,不是增修條文第 6 條本文,但仍未被停止適用,所以 (D) 仍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