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B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C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該金額不得於行政罰鍰中扣抵正確答案
D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C正確答案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時,採「刑罰優先原則」。若受緩起訴且已支付金額,日後裁處行政罰鍰時「應予扣抵」,避免重複處罰。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者,該金額「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之,以貫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選項稱「不得扣抵」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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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時,採「刑罰優先原則」。若受緩起訴且已支付金額,日後裁處行政罰鍰時「應予扣抵」,避免重複處罰。
看到「一行為不二罰」,記住「刑罰優先」,且若刑事程序已繳錢(如緩起訴處分金),後續的行政罰鍰必須「扣抵」,選項 C 說不得扣抵是錯的,秒選 C。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此即「刑罰優先原則」。
B✕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若刑事部分經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代表行為人未受實質刑罰,此時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以避免處罰漏洞。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者,該金額「應」於行政罰鍰內扣抵之,以貫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選項稱「不得扣抵」為錯誤敘述。
D✕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代表無刑事責任,但其行為仍可能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故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之處理 (行政罰法第26條)
| 刑事處理結果 | 行政罰裁處 | 罰鍰扣抵 | 核心法理 |
|---|
| 有罪判決確定 | 原則不處罰鍰 (可處其他種類行政罰) | 無 | 刑罰優先原則 |
| 不起訴/無罪確定 | 得依行政法裁處罰鍰 | 無 | 填補處罰漏洞 |
| 緩起訴/緩刑確定 (有附條件繳款) | 得依行政法裁處罰鍰 | 應予扣抵 | 避免實質雙重處罰 |
考生常誤以為刑事的「緩起訴處分金」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罰鍰」是完全獨立的兩筆錢。實際上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為人因同一行為在刑事程序中支付的金額,必須在後續的行政罰鍰中扣抵,選項 C 故意將「應扣抵」寫成「不得扣抵」來騙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