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有關前述土地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價購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應屬單務契約
B依法價購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應屬和解契約
C條文既規定得依法徵收,故得裁量直接徵收
D其取得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價購優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國土復育地區取得私地仍須遵守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優先、徵收為最後手段」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國土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取得私有土地仍應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價購不成再徵收,採「價購優先、徵收為輔」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土復育地區取得私地仍須遵守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優先、徵收為最後手段」原則。
看到「徵收」先想比例原則:價購→協議→徵收,徵收永遠是最後手段。
逐選項分析
A✕
協議價購契約雙方互負義務(政府付錢、地主移轉土地),性質為雙務契約而非單務契約。單務契約指僅一方負給付義務(如贈與)。
B✕ 陷阱
協議價購是買賣性質的行政契約,非和解契約。和解契約須以當事人間存有爭執並互相讓步為要件,價購並無此性質。
C✕ 陷阱
雖條文規定「得徵收」,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徵收前應先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得直接裁量徵收,否則違反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性。
D✓ 正確
依國土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取得私有土地仍應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價購不成再徵收,採「價購優先、徵收為輔」原則。
土地取得程序三階段
| 階段 | 方式 | 性質 | 優先順序 |
|---|
| 第一 | 協議價購 | 雙務行政契約 | 最優先 |
| 第二 | 其他方式取得 | 如土地交換 | 次之 |
| 第三 | 徵收 | 行政處分 | 最後手段 |
C選項最容易誤導——雖法條寫「得徵收」,但不等於可跳過價購直接徵收。「得」字只是授權徵收可能性,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踐行協議價購前置程序,徵收是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