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以多少次為限?
A正確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第14條,地方國土計畫對核定結果申請復議以「1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國土計畫法第1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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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國土計畫法第14條,地方國土計畫對核定結果申請復議以「1次」為限。
法律上「復議」幾乎都是以1次為限,避免行政程序無限延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國土計畫法第1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B✕ 陷阱
錯誤。2次為常見混淆選項,但法條明文為1次,避免程序反覆。
C✕
錯誤。3次明顯過多,行政救濟機制不會允許如此多次復議。
D✕ 陷阱
錯誤。若無次數限制,計畫將無法定案,違反行政效率原則。法條明定以1次為限。
國土計畫法第14條復議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期限 | 次數 |
|---|
| 申請主體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 | - | - |
| 申請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 - | - |
| 申請期限 | 前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實施前提出 | - |
| 復議次數 | 對同一核定計畫 | - | 1次為限 |
國土計畫法復議次數就是要考「行政程序安定性」這個大原則。法律設計復議機制是給地方政府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不可能讓程序無限循環,所以答案永遠鎖定「1次」。錯誤選項會放「2次、3次」來誘導你覺得「多給一點機會」,或放「無次數限制」讓你以為地方可以一直爭取。判斷重點:只要看到復議、再審議這類救濟程序,優先想「1次為限」,除非法條明文寫更多次,否則預設就是給一次表達機會後就該確定,這是行政效率與法安定性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