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如何處理?
A得提起訴願
B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正確答案
C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解
B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屬國家賠償性質,地政機關拒絕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起訴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B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地政機關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第 71 條明定受損害人於賠償請求被拒絕時,得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起訴,屬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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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屬國家賠償性質,地政機關拒絕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起訴救濟。
記住口訣:地政拒賠 → 告法院。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走民事訴訟途徑,不是訴願也不是行政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管道,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被拒,性質上是損害賠償爭議,不是行政處分爭議,故不能提訴願。
B✓ 正確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地政機關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第 71 條明定受損害人於賠償請求被拒絕時,得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起訴,屬民事訴訟程序。
C✕ 陷阱
行政訴訟處理公法上爭議,但土地法特別規定此類損害賠償走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民事庭),非行政法院,屬立法特別設計。
D✕
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解並非土地法規定的救濟途徑,土地法就此有明文規範走司法起訴,不需先調解。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流程(土地法第68、71條)
| 階段 | 行為人 | 動作 | 法條 |
|---|
| 1.發生損害 | 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 | 致權利人受損 | 土地法第68條 |
| 2.請求賠償 | 受損害人 | 向地政機關請求 | 土地法第68條 |
| 3.遭拒絕 | 地政機關 | 拒絕賠償 | 土地法第71條 |
| 4.救濟 | 受損害人 | 向司法機關起訴 | 土地法第71條 |
考生直覺認為「地政機關」是行政機關,拒絕賠償就該走訴願或行政訴訟。但土地法第 71 條特別規定此類損害賠償爭議直接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起訴,是立法的特別設計,屬民事訴訟程序,切勿套用一般行政救濟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