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作成決定?
C正確答案
訴願決定期限原則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次2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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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決定期限原則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次2個月。
口訣:訴願3+2,複審2+2(行政救濟期限要分清)。
逐選項分析
A✕
1個月過短,非訴願法規定期限,易與其他行政程序混淆。
B✕ 陷阱
2個月是「延長期限」而非原則決定期限,考生常混淆原始期限與延長期限。
C✓ 正確
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行政救濟期限一覽
| 程序 | 提起期限 | 決定期限 | 可延長 |
|---|
| 訴願 | 30日內 | 3個月 | 得延長1次2個月 |
| 行政訴訟 | 2個月內 | 依案件而定 | — |
| 復查(稅) | 30日內 | 2個月 | 得延長1次2個月 |
本題陷阱在於「原則期限」vs「延長期限」。訴願原則決定期限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超過2個月,合計最長5個月。考生若背成2個月就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