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32 題單選題
某甲住臺北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收受臺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至遲應於何時提出?
A108 年 7 月 16 日
B108 年 7 月 21 日
C108 年 7 月 31 日正確答案
D110 年 7 月 1 日
C正確答案
訴願期間為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7/1 收受次日起算至 7/31。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7/1 收受,次日 7/2 起算,屆滿日為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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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期間為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7/1 收受次日起算至 7/31。
訴願 30 日、次日起算:7/2 起算,第 30 日為 7/31。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7/16 僅 15 日,是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或某些期間,不是訴願期間。
B✕
7/21 約 20 日,非法定期間,純干擾選項。
C✓ 正確
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7/1 收受,次日 7/2 起算,屆滿日為 7/31。
D✕ 陷阱
2 年是行政處分無效確認或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相關概念,不是訴願期間。
常見救濟期間一覽
| 救濟類型 | 期間 | 起算 | 依據 |
|---|
| 訴願 | 30 日 | 處分送達次日 | 訴願法§14 |
| 行政訴訟 | 2 個月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 | 行政訴訟法§106 |
| 復查(稅捐) | 30 日 | 繳款書送達次日 | 稅捐稽徵法§35 |
考生常誤以為「當日」起算,實際上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起算不計算始日,應從次日(7/2)起算 30 日,屆滿為 7/31 而非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