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44 題單選題
有關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敘述,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B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而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D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不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若損害人民權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即使是計畫範圍「外」的人民也能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本題要求選錯誤者)。依釋字第774號解釋,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計畫範圍「外」之人民若因變更致權益受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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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若損害人民權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即使是計畫範圍「外」的人民也能提起行政訴訟。
現代法治強調「有權利即有救濟」,只要權益受損,不論是否在計畫範圍內皆可提訴訟。看到選項說「不許提起救濟」通常就是錯誤選項,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156號及第774號解釋,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屬於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
B✕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156號解釋,若個別變更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益或增加負擔,即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得提起救濟。
C✕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774號解釋理由書,計畫範圍外人民是否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例如是否影響鄰地之日照、通風等)。
D✓ 正確
敘述錯誤(本題要求選錯誤者)。依釋字第774號解釋,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計畫範圍「外」之人民若因變更致權益受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都市計畫變更之性質與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
| 計畫類型 | 法律性質 | 受影響對象 | 救濟途徑 |
|---|
| 定期通盤檢討 | 法規命令 | 一般大眾 | 原不可訴訟 (現可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 個別變更 | 行政處分 | 計畫範圍內人民 | 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釋字156號) |
| 個別變更 | 行政處分 | 計畫範圍外人民 | 若權益受損,亦可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774號) |
考生容易誤以為只有「計畫範圍內」的當事人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當事人適格)。實際上,只要能證明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如相鄰關係),範圍外的第三人也能尋求救濟。